大学生章华和周岩(均为化名)是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的学生。2012年12月一天,上体育课期间,两人互相对打羽毛球练习。周岩在一次大力扣杀羽毛球后,羽毛球飞速般击中章华的左眼球。休息一会后,章华觉得左眼似乎恢复正常,就没有立即去医院诊治。
五天后,因眼部疼痛加剧,章华才到医院治疗。经法医鉴定,章华构成左眼盲目4级,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。章华家属要求周岩和学校赔偿章华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共计22万多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章华和周岩都是成年人,应当预见到打羽毛球存在的危险性;其次,章华本身有400度近视,但打羽毛球时没有佩戴眼镜,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;再次,章华受伤后,没有报告学校,经同学询问伤势后亦没有及时治疗,章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岩和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。故法院认定周岩和学院对章华的受伤不存在过错。因此,章华要求两方赔偿损失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终,法院认为被告周岩应给予章华4万元补偿,学院则给予2万元补偿为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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